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富环查(扣)字〔2017〕1号
祖世国(泡沫颗粒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107222614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富锦市城东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祖世国
我局于2017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泡沫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异味,周边居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足球外围bet365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