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富环查(扣)字〔2017〕2号
(于佰达)塑料粉碎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08223814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富锦市长安镇务本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佰达
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粉碎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周边村民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足球外围bet365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