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17〕15号
(祖世国)颗粒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107222614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富锦市城东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祖世国
我局于2017年月6日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7日以 《行政处罚事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告字 [2017] 15号 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具体裁量标准(试行)》第二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业整治;
2.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富锦支行 户名: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090402220921950762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足球外围bet365或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富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锦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