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使用情况:
(1)奖励扶助金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为止。奖励扶助对象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地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2)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总额的50%,其余50%由地方财政按以下规定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财政负担20%。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省级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