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此次一并公布(见附件2、附件3);本通知未列规格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到我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www. hpin. gov. cn)予以补充公布。
二、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黑龙江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3、黑龙江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