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关于清整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黑价格[2010]313号)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对相关药品成本、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开展调查的基础上,我局重新制定和调整了部分新进入省医保目录的药品和原省医保目录内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调整后的药品价格,按附表所列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规格的药品价格,请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上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在黑龙江省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三、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上述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五、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可登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hpin.gov.cn)查询。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表:1、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西药)
2、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中成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