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富锦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11| 字体显示: [ ] [ ] [ ]

市中心医院等五家公立医院: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黑价联〔201559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实行(除中药饮片以外)医疗药品零差价销售。适当上调诊查、护理、床位、手术、治疗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等服务项目价格。

一、改革目标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取消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基本医保政策,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改革原则

(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二)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县级试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财政、医保、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同步实施。

三、改革内容

(一)、省级上调价格项目

项目编码1112开头,确定的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下浮不限。

(二)、本市上调价格项目

手术费:项目编码33开头;治疗费:临床各系统治疗,项目编码31开头;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编码34开头;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项目编码41-48开头。上调45%

(三)、本市下调价格项目

磁共振扫描(MRI:项目编码2102开头,降低幅度不得低于20%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编码2103开头,降低幅度不得低于20%

检验类项目价格:项目编码25开头,降低幅度不得低于6%

(四)、价格保持不变项目

超声检查:项目编码22开头;

核医学:项目编码23开头;

放射治疗:项目编码24开头;

血型与配血:项目编码26开头;

病理检查:项目编码27开头;

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中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项目编码311000001-311000012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项目保持原价格不变。

凡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要严格按照加价率和加价额双限控制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各医疗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上调项目价格及幅度,下调项目价格及幅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单位,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需调整时,提前三个月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本通知自2015111日起试行。

 

附件: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富锦市物价局          富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富锦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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