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我省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贫困县的9个市、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特困片区县、8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党委和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推进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我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我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应当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安排我省专项扶贫资金和我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督查巡查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我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九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统计监测系统,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强对农村贫困的统计监测和分析。
第十条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部门涉及脱贫攻坚相关刚性指标完成承担主管责任,确保各项配套政策落地取得实效。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机关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市县落实
第十二条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本市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切实加大乡村干部特别是带头人培训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所辖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较多的乡(镇)党政正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十八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乡(镇)推进
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等具体工作,把工作重点调整到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上,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指导村“两委”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当因村因人施策,保证扶贫实效。
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好贫困村、贫困人口识别、动态调整和退出关口,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乡村干部、“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入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贫困群众知晓率达到100%。
第五章合力攻坚
第二十三条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亲力亲为推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组建驻村工作队,选派“第一书记”或工作队员驻村扶贫。切实担负起党建扶贫责任,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派出单位要做到与“第一书记”责任捆绑、项目捆绑、资金捆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帮扶点调研指导或现场办公,督促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五条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六条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贫困县的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没有贫困县的市(地)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