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9-15| 字体显示: [ ] [ ] [ ]

  1、农村低保政策。农村低保标准3710元,实行差额补助,年人均财政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1992元(原财政补助1981元),增加了11元。

  2、医疗救助政策。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外地就学的大中专以上学生可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均可享受我市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内容包括:一类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病种: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二类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最高救助标准为20000元(病种: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脑出血、血友病、重症肌无力、精神病及髋关节置换术);普通疾病最高救助标准为10000元。 

  3、冬煤补贴政策。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补助200元。

  4、贫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补贴资金为8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资金为100元/月人。

  6、提高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现金救助,由各镇、街道办负责发放,救助内容包括:⑴教育。救助家庭子女在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本科以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最高为2000元;⑵人身意外伤害。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责任人及保险机构赔偿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最高为3000元;⑶突发性意外事故。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最高为5000元;⑷其他临时性救助。因其它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年累计救助标准最高为1000元。

  7、提高集中供养五保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对在市域内住院的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救助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100%(新农合报销后合规费用的剩余部分)。

  8、高龄补贴。80周岁以上老人按1200元/人年实施高龄津贴补助。

  9、资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农村未脱贫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10、门诊救助经市卫生监督所认定的合理费用,年最高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11、资助入住市域内合格养老机构。对失能、半失能残疾人员,资助其入驻市域内合格养老机构政策。其中,失能人员:每人每月资助700元。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资助600元。家属陪护的通过一次性临时救助给予其解决伙食补助360元/人月。

  12、提高建档立卡范围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现在7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13、临时医疗救助。因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年累计救助标准为200020000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