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工伤赔偿进行重新核算并进行补偿诉求的回复 |
日期: | 2017-03-09 |
内容: | 略 |
回复内容 | |
关于你要求对你的工伤赔偿进行重新核算,并进行补偿诉求。经我局调查,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经核实: 1、你于1980年在双鸭山矿务局七星煤矿丼下干活受伤,1998年调入富锦市印刷厂工作。2014年你带着工伤证明书原件与伤残等级原件来我局要待遇,我局根据你手中的工伤证明的原件将你纳入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可以享受旧病复发给予治疗的待遇。 2、你在2016年1月18日到佳木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等级为六级,我局根据你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测算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个月,共计53个月,按照你2000年的工资标准每月390元,共计金额20, 670, 00 元。此测算结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发〔2003〕89号)、《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劳社发〔2004〕51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问题的知道意见》(黑劳社发〔2005〕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并轨改制政策。 综上所诉,我局认为你已经领取了应得的补偿,对你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如您对本处理意见依然不理解,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査。 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陣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