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市物价局在富锦东方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我市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听证会。
应出席听证代表20人,实际出席本次听证会代表19人,其中消费者10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人员7人,经营者2人。市物价局听证人3人,全部参加会议。
会议由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主持。听证会议程: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
2、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3、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4、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5、主持人总结发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及参照佳木斯市无表户每吨加0.5元;同江市对无表户每吨加0.5元。经市领导同意,我市对无表户每吨加0.4元。
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调整后的水量、水价标准。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标准:第一阶梯居民水价为2.8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水价为4.2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水价为8.4元/立方米。
上述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是按“保持居民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设置的。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按规定的水价标准高于第一阶梯水价的原则,设定为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0.40元/立方米,即每吨3.20元。无表居民用户用水量按每人每月4立方米计算。
相关配套政策
计量周期和缴费方式。居民用水阶梯以年度为计价周期,户用水数量实行月度结算,年度统一清算,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结转,按照用水量所处的区间依据不同数量对应阶梯价格政策执行。建议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范围。原则上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排的水表为单位,户口内人口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可提供《居民户口簿》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各阶梯水量,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级阶梯水量基础上分别增加4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办理多人口用户分级基数核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