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与检查部门沟通。在审理前,积极与检查部门加强沟通,将监督制约职责寓于沟通协调服务工作之中,赢得工作的主动权。当出现与检查部门的建议不一致时,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主动与检查人员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掌握案情,与办案人员一起讨论,力争取得一致意见。 二是加强与违纪人员沟通。在审理谈话中,除了对违纪人员错误事实进行认定和进行有关法纪教育外,还要了解违纪人员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也要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推行审理助辩制度,对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也避免畸轻畸重案件或错案的发生。三是加强与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沟通。在案件处理前,与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了解其现实表现,分析其违纪的主客观原因,然后向纪委主管领导进行汇报,确保案件定性客观、准确。个别复杂案件还要邀请主管领导参与审理,对错误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采用进行推敲,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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