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起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通报

 

各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及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全市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市纪委充分发挥执纪监督问责职能,把查办破坏、干扰、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查处了个别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破坏和影响发展环境案件。现将查处的5起破坏和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二龙山镇龙阳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人代表吕德库私卖国有大型农机案件。2013年5月,二龙山镇龙阳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人代表吕德库与该社股东王军(非党)在明知道国家相关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由王军经手将国家无偿调拨给龙阳农机专业合作社价值112余万元的美国进口凯斯3320自走式液体喷肥机以79.8万元的价格卖给内蒙古甘河农场于海龙。其中,卖车款70万元被吕德库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的9.8万元被王军用于个人费用支出。吕德库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富锦市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交检察机关。
  2、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所长孙增多、党支部书记宋福昌工作失职案件。2008年至2013年12月间,宋福昌、孙增多在负责的某公司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现场监督职责,不认真办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综合业务,监督管理流于形式,致使生猪屠宰定点企业某公司虚报生猪屠宰量和病害猪数量,多领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专项资金438,018.00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12月23日,孙增多、宋福昌犯玩忽职守罪,富锦市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商务局于2015年3月,给予孙增多撤职、宋福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口岸工委给予宋福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富锦市沿江湿地管理局江北管理站站长马文明、副站长邹吉鸿工作失职案件。马文明任富锦市沿江湿地管理局江北管理站站长、邹吉鸿任富锦市沿江湿地管理局江北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在2010年至2012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所管辖的富锦市沿江4个岛屿中的国有林地被个人破坏开垦成农田。经鉴定,共有285.37亩国有林地被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34,319.52元。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判决马文明、邹吉鸿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机关工委于2015年7月给予马文明、邹吉鸿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沿江湿地管理局于2015年7月给予马文明、邹吉鸿撤职处分。
  4、大榆树镇派出所负责人董生文违规收赞助费案件。2013年12月,大榆树镇派出所的所辖村屯食杂店有摆放麻将机现象,部分食杂店到派出所交纳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赞助费,派出所共收取赞助费58,000元。董生文身为派出所负责人对违规收赞助费负有直接责任。富锦市纪委、监察局于2014年12月给予董生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富锦市公安局免去董生文大榆树派出所负责人职务。
  5、长安镇太安村党支部书记韩云武工作失职案件。2008年,富锦市长安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在富锦市长安镇太安村村南建成,建厂的相关事宜只是与企业进行了口头约定,未与企业签订合同,2011年未,由于企业管理不善,企业亏损300多万元,企业法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了企业。当时韩云武作为村支部书记未按程序与企业签订合同,给太安村造成了经济损失。富锦市长安镇党委于2015年1月,给予韩云武党内警告处分。
  这些典型案件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的公职人员身上,但也反映出一些单位和部门主体和监督责任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希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定要以全市发展大局为重,从上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中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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