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纪委关于3起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市纪委监委把惩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推进作风建设的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为切实发挥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效益,增强警示教育效果,现将3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兴隆岗镇永富村村支书黄成宝、村会计钱志国违反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违反群众纪律问题。2013年1月,黄成宝、钱志国擅自决定将项目区返地补偿款196,518.00元挪作它用,造成应获得项目区返地补偿款的农户无法获得补偿款。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0年和2012年,黄成宝钱志国两次决定以纪念“七一”的名义违规使用公款共计9,750.00元给党员购买服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黄成宝、钱志国将2013年村集体的821,162.00元收支票据拖延到2015年才入账。2018年2月25日经兴隆岗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黄成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影响期两年);给予钱志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长安镇长胜村原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侯书仁违反群众纪律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2014年,长胜村原书记侯书仁个人决定,将本村7名死亡人口的机动地粮补一律取消,给群众造成损失,违反了群众纪律。2018年3月24日,长安镇党委给予侯书仁党内警告处分。
  头林镇头林村党支部书记赵广新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0年,头林村党支部以纪念“七一”名义,给党员购买价值5,600.00元的纪念品;2011年,又一次以纪念“七一”名义组织党员去萝北县的茗山和绥滨县的月牙湖旅游,共花费资金7,490.00元。上述款项经村党支部书记赵广新等同意后,用村集体资金核销,违反了廉洁纪律。2018年3月19日,头林镇党委给予赵广新党内警告处分。
  群众的利益无小事。身为基层党组织干部,本该认真执行党的惠农强农政策,自觉维护群众利益。但是上述3起案例所涉及的4名农村基层干部,却利用手中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从他们违纪违法表现上看,有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擅自用权,违反国家政策;有的无视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随意支配和浪费集体资金;有的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而损害的这是群众利益,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通报的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廉洁履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明纪律规定,健全机制制度;要抓早抓小,严惩重处,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规矩挺在前面,从严监督执纪问责;要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守底线,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决遏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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